问:我公司发货到美国,由境外公司代理在美国销售,发生的销售代理佣金在国内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境外代理公司代理你公司产品在美国销售,向你公司收取的“佣金”收入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税行为。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可见,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的免税业务范围,不包括境外代理销售业务。因此,境外代理公司代理你公司产品在美国销售,向国内公司收取的“佣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并由国内公司履行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