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每年度都会有一部分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到我公司实习。我公司没有与学生所在的学校签署协议或其他相关合同,但会给予实习学生一定的实习费用,金额在500~1000元之间,请问该项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9条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管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职教中心)和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包括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院校和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未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