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生产空调的企业,销售空调一台,价值7800元,其中销项税额1133.33元,售价中含空调的安装费和三包维修费,产品附有安装卡和维修卡。经销商销售出去后凭此安装卡可以和我公司结算安装费,符合规定的也可凭维修卡结算维修费。现在经销商和我公司结算安装费和维修费,经销商不是开具安装费发票和维修专用发票,而是开具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名称分别填写安装费和维修费。请问我公司能否使用上述增值税发票入账,两份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9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对不从事空调生产、销售,只从事空调安装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取得的安装和维修中央空调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建筑业”发票。对取得的维修非中央空调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