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接受一家电视剧制作公司的约稿,撰写剧本。剧本发表所有权归电视剧制作公司,我只保留永久署名权。我获得了10万元的收入,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稿酬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五)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电视剧制作公司买断作品著作权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