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出版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解禁减持时,是否也免收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转制包括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和文化事业单位中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在税法尚未明确前,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