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如何理解“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
答: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如供热公司向新用户收取一次性城市供热入网费。由于供热公司收取的一次性城市供热入网费既与向用户销售供热数量、服务期间无关,又不与用户的使用时间及使用数量相联系。因此,供热公司收取的一次性城市供热入网费,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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