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管理、营销过程中购入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水电、低值易耗品等物品,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或以折旧,摊销的方式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这些物品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无论直接(生产部门)还是间接(管理、销售部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