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通过合同把产品加工承包给包工头,每月包工头领取工资分发给其他人,且我公司给每个人都买了社保,这种情况我公司应该按工资薪金还是承包经营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通过合同将产品加工承包给包工头,但是企业为从事产品加工的人员以及包工头购买社保。该人员应是企业的员工,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从事产品加工的人员及包工头为你企业员工,包工头承包该项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属于承包经营所得,属于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企业应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包工头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