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寿险分红是否计缴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546号)规定,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其主要特点在于:投保人除了可以得到传统保单规定的保险责任外,还可以享受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
投资连结保险,指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扣除风险成本和管理费用后,余额按投保人的意愿投资,投保人承担投资收益波动的风险,但可能得到较高的回报。这也就是说,投资连结保险将投资的风险和投资的收益转给了投保人,保险公司的收入主要是靠资产管理费,不再承担利差损风险。因此,投资连结保险不承诺投资回报,投保人在可能获得高收益的同时,也可能承担投资账户资产损失的风险。
综上分析,个人若取得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的分红,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取得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红利或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