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的空调生产后,有些部门以内部领用方式提取,然后安装在办公室使用(或宿舍、或展览厅),我公司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在领用空调时是否涉及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自产空调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包括销售、管理部门),不需要视同销售,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的职工宿舍,则应按规定进行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