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我单位工资在8月做表,但是8月的薪资在9月中旬发放,是否可以适用新扣除办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9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款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以实际取得为纳税时间,你单位工资无论何时做表,于2011年9月1日以后发放,可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