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每年高管年终奖兑现都在次年9月份以后,若在今年9月1日以后发放2010年年终奖,可否按新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规定: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依据上述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属于奖金,也即属于工资、薪金,那么也适用46号公告的规定,无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只要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发放均可适用新的扣除标准及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