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按照核定征收缴纳所得税,但转让股权、股票等非经常性收益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我认为,转让股权、股票的收入应当计入收入总额缴纳所得税,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股票)收入×应税所得率×所得税率。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征税问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包括股权转让所得,土地转让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捐赠收入以及补贴收入等。
参考上述文件的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在扣除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应将所得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股票)收入-股权成本及相关费用×所得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