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前我公司是一家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1月起转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期间发生的应收账款在2010年以后发生坏账,能否报批并在税前扣除?
答:《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口径的函》(甬地税一函[2010]20号)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根据上述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已经综合了各类成本、费用、损失等因素,是按综合税负纳税的,不存在额外坏账报损的计税方法。因此,核定征收企业的收入不得以坏账形式再从以后年度收入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