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轮式挖掘机或装载机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属于第三项专用设备。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我公司有人认为,轮式挖掘机或装载机按《车船税暂行条例》应该征收车船税。如果按此项规定,是否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按照4年计提折旧。
但也有人认为,应该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按照10年计提折。
请问企业新购进的轮式挖掘机或装载机,应按多少年计提折旧?:
答:《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条例《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的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参照上述规定,轮式挖掘机或装载机若属于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运输工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计算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