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油气田企业,企业为生产石油、天然气从政府和集体征用的土地用做油井井场、井区道路建设,能否免缴契税?
答:《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法规*9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法规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浙财农税字[2008]1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转让和农村房屋权属转移,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根据上述文件,贵公司从政府和集体征用的土地用做油井井场、井区道路建设,不属于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情形,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