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了搞促销宣传,购买一批自行车当作赠品,取得增值税专用票可否认证抵扣?另外,我公司购买办公用品也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将自行车当作赠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用于促销和办公用品按规定进行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