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或信托公司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取得收益,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企业从事代客理财申购新股业务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1]20号)规定,对金融企业从事“代客理财”业务,从银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能够按委托方投入资金的比例分配其存款利息的,不征营业税;否则,应视同经纪业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参照上述规定,客户将银行存款委托金融机构投资短期理财产品,金融机构将理财资金用于投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客户不承担投资风险,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动收益。由此可见,此浮动收益不符合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的,视为发生贷款行为。若客户取得不固定的浮动收益,在税法尚未明确下,暂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委托理财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4]177号)规定,对单位委托信托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收益应按“金融保险业—贷款”税目征收营业税。
参照上述规定,你公司购买信托产公司的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按“金融保险业——贷款”税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