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根据上述条款,是否只要建筑公司收到预收款(按合同,开工后按进度扣回),就属于营业收入缴纳税费?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公司收到预收款(按合同,开工后按进度扣回),都算营业收入,都应缴纳营业税。从税收征管实践看,由于建筑施工项目跨期较长,工程项目收款额度不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只能按照纳税人实际收取或预收的款项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但是,这种确认收入的征税方法,并未影响纳税人的实际经济利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如果税务机关征税的计税营业额大于实际营业额,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北京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