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固定资产需要安装必须经“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然后通过此科目转出进入固定资产科目。这样的固定资产,在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上述固定资产归属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它设备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原则上可以抵扣,但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