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仅销售免税农产品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是否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免税农产品,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但销售免税农产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