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购进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所含进项税,是否需要按取得当年“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如果取得固定资产当年全部用于免税项目(或恰好当年全部是免税项目销售),而以后年度则会用于应税项目,是否属于上述“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情况?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问题所述,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经常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因此,企业购进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所含进项税,不需做进项税金转出。混用固定资产无需按应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比例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