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发生毁损(建造完后被认定为危楼),没有出售,没有取得收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是否可以计入扣除项目进行扣除?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产品毁损不能出售,房地产企业未能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房地产企业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不涉及扣除项目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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