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作为金融企业,为了长期维护客户,购买了一批价值不高的小礼品。这批小礼品赠与客户时无法收取个人所得税,但税法规定必须代扣代缴,财务入账时如何妥善处理?
答:1、购入小礼品: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2、赠送小礼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无偿赠送客户礼品应视同销售)
3、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注:应以外购小礼品购置价作为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税收入,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4、缴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