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一风电项目位于甘肃省,税务局在稽查时认为该风电项目产生的CDM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即使风电项目处于“三免三减半”期间也要缴纳。请问:
1.“三免三减半”期间取得的CDM收入是否属于项目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处于“三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期,如果CDM收入要单独缴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税收优惠不是对企业而是对经营项目,而贵公司CDM收入不属于上项规定项目所得。该项收入是否可免税,请参照下列文件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关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一)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
2.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
3.《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二)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9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9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如贵公司CDM收入项目所得不符合免税规定,其所得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按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说明处理应缴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