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独资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到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经营所得还是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
答;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目前尚未作出规定视同“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有些地方作出了特殊规定,如:《东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东地税发[2008]8号)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