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如果发生安全事故,我煤矿贯彻“以人为本、生命高于一切”的原则,为节约时间,减少医院120呼叫和往返,自备救护车(配置有基本生存条件的救护器械)并花费资金养车。请问购车养车的行为是否与生产有关?是否可以抵扣购车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根据上述规定,煤矿用救护车与煤矿的生产经营有关,用于安全生产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