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县域支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16号)中对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界定为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村注册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贷款。但未对“农村”进行界定,我理解应与人民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制度对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口径相同。人民银行涉农贷款统计制度规定,“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指本行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本表所称农村区域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上述规定是人民银行的专业规定,税收政策对此没有详细规定,原则上可以参照执行。
另外,建议同时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五条有关农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