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中的“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方式是否指销售中的现款现货销售方式?如果是的话,请问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中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既然是现款现货,怎么会有“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情况?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的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主要是针对大型货物,如飞机、轮船的制造、维修等业务,虽然以直接收款方式完成销售,但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最终的价款需要根据一定情况另行判断、协商。一般货物生产销售不存在40号公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