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委托B公司装修,拨付给B公司100万元装修款。B公司代A公司跟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装修公司给B公司开具了装修发票(名头是B公司的)。请问这笔装修费B公司是否可以记入费用?账务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委托B公司装修,B公司属于提供“服务业——代理业”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因此,B公司可按上述规定差额计缴营业税。
B公司支付的装修费属于B公司提供代理服务收入发生的成本。账务处理为:
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A公司
贷:其他业务收入
支付装修费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付账款
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