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外商投资公司,2008~2011年期间,发生了多次专有技术付汇业务。当时按照合同要求,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了技术使用费,也代扣代缴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附加税。近期,我公司发现关联公司提供的技术存在瑕疵,没有达到预定效果,因此打算变更合同,废止原合同条款,要求关联公司退汇已经支付的技术使用费,同时向税务局申请退还代扣代缴的税金。请问:
1、以前年度的专有技术付汇,能否从境外退汇?外汇有哪些规定?
2、以前年度的专有技术付汇,代扣代缴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能否从税务局退税?
答:1、退汇处理。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出口合同。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付汇的退汇结汇或划转时,对于因错误汇出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支出申报单证、原进口合同。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参照上述规定,贵公司发生以前年度的专有技术退汇,应当先到外汇局办理外汇业务登记手续,再持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及进口付汇核销单,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退汇手续。
因外汇管理有其特殊性,对特殊事项的具体操作还请咨询当地外汇管理部门为好。
2、退税处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法规退还。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自结算代扣代缴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多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代扣代缴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