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外销产品时,偶尔会收到客户支付的模具费用。该模具费用已经确认我公司的成本费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只是口头约定当产量达到多少时,该产品的模具费用由客户承担。现在我们收到客户支付的模具费用,请问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还是冲减成本,税务上是否需要申报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1、收取的模具费为销售商品收入额的一部份,在会计上应确认为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所得税上,也属于公司取得的销售货物收入,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收取的模具费若已反映在出口发票的离岸价中,该收入免征增值税;否则,应计缴纳增值税。
(山东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