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母公司将资产租赁给100%控股的子公司,该出租的固定资产母公司已抵扣进项税额,出租给子公司时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在此基础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母公司将固定资产租赁给子公司使用,该租赁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应税行为,也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金应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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