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目前出租房屋,签订了有付款时间的租赁合同,按照权责发生制,在付款时点确认了会计收入,但目前一直未能收到租金也未开具租金发票,请问是否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收到租金时才缴纳营业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收到租金时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是否不满足“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9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签订有付款时间的租赁合同,无论是否按照合同规定时间收取款项,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时间为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