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设一个房地产开发分公司。分公司名下有一块土地,但分公司没有相应的开发资质,需要以总公司名义进行开发。现要把分公司的土地过户到总公司名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参照《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02]83号)第二条关于集团公司内部或行业内部土地、房屋的划拨问题规定,集团公司内部不同的分公司或行业系统内部不同的单位为明晰产权,将内部一个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拨或有偿价拨(象征性给予部分补偿)给另一个单位,应照章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定:一种是纳税人有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按其合同或协议上载明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一种是合同或协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因此,上述问题中所述总、分公司间转移土地权属,也要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