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资企业在2011年9月查补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增值税、营业说、消费税,该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2008年、2009年,2011年9月补缴的税款是否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发[2010]151号)*9条规定,根据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应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免抵退税款)、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纳税义务的,都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2011年查补2010年12月1日之前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其纳税义发生时间在2010年12月1日之前,不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