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于2006年成立,进行在线服务类软件的创业开发,2006、2007年仅有微薄营业收入及微薄盈利。2008年,根据国家政策,我公司申请了软件企业的认定,2008、2009、2010三年营业收入开始增长并盈利,但从营业收入与盈利规模上仍属于中小企业(百万规模营业收入)。请问有关软件生产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从2006、2007年就开始起算获利年度,对2006、2007年两年进行所得税免税,2008、2009、2010三年减半征收?还是应该自认定以后的获利年度起算,2008、2009两年免税,2010、2011、2012三年减半征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九条规定,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因此,自2008年度起只能享受2008~2010年三个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江苏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