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村信用社计算营业税时,贷款利息收入和手续费收入是否均按3%税率计算?还是贷款利息收入按3%,手续费收入按5%税率分别计算?我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规定,营业税按应税金额3%征收营业税,信用社营业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都应按3%计算。但是,有些税务管理员要求信用社按贷款利息收入的3%,手续费收入5%分别计算营业税,请问是否合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就“金融”税目范围规定,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八条规定,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信用社取得的金融经纪业务收入,应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山东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