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一外地分支机构为应缴营业税施工企业(不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销售下角料(未进行增值税抵扣),如何开具发票,如何缴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应当缴纳营业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外地分支机构的销售下角料属于兼营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鉴于该分支机构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纳税,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