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外地(不在同一县市)新成立一个非独立(非法人)核算的分支机构,生产范围主要是磷化工产品的深加工。该产品属于增值税应税产品,公司准备将该项目建成后以承包经营的方式将其承包给其他纳税人生产经营。请问:
1、我公司在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购的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可否在总机构进行抵扣?
2、项目建成后,如果由我公司的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所购的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否在总机构进行抵扣?
3、如果我公司采取承包经营的方式将其承包给其他纳税人生产经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购的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可否在总机构进行抵扣?
4、增值税是否实行的是属地管理原则?
答:1、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依据上述规定,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应由其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抵扣。因此,在其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所购的机器设备的进项税额,无论总机构、分支机构或承包人,应由销售货物的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9项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原则上实行固定业户管理原则,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