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广告企业,其主要业务为代理客户在电话、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的广告投放。如果广告投放已完毕,我公司给客户开具了发票,同时也从其他广告公司或媒体取得了正规有效的广告发布费发票,该广告发布费成本是在取得正规有效凭证的当月就可以抵扣,还是不仅要取得有效凭证而且相关款项必须支付完毕后才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参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141号)规定,广告代理行业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必须有合法的支付凭证,并提供有关广告发布的合同(或协议)和有关发布广告排期的资料,方可在营业税前扣除。
参考《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的通知》(沪地税货[2010]2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税营业额:
(一)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准予扣除转让项目的购置或受让原价,相应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金额在实现收入时扣除。
(二)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买卖转让业务,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同一大类金融商品在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三)纳税人发生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业务,按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相关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四)纳税人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应取得符合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从事广告代理业务,按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取得发票广告发布费后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应扣未扣的部分可结转下期抵扣。
例如贵公司1月取得广告业务收入,但未取得支付广告发布费的合法凭证,当期“营业税——广告业”项目应按收入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当2月份取得支付广告发布费的合法凭证时,应以2月份的广告业务收入额扣除该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对取得有效凭证时是否支付相关款项没有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