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金矿企业,井下排水、供风、井下卡车倒车警示系统、井下轨道、斜坡道安全标准化系统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以建筑物或构筑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
答:井、矿井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所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所列为03的构筑物。
井下排水、供风、井下轨道依附于矿井而存在,属于其组成部分,符合财税[2009]113号文件所说的:“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井下卡车倒车警示系统、斜坡道安全标准化若以矿井为载体才能安装,也属于上述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但独立于矿井之外不以其为载体的相关设备,如机房服务器,电脑等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