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煤炭开采企业,购置了部分洗衣机专门用于职工澡堂洗衣所用,另外还购置了部分医疗设备专用于井下救护站,请问上述设备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购置洗衣机专门用于井下工人洗衣,该洗衣机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第十三条规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因此,你公司购置用于井下救护站的医疗设备,属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