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租赁厂房生产,是否缴纳租赁厂房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答:《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规定,关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为产权所有人,只有特殊情况才由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出租土地的,应由出租方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如果出租方出租的系集体土地,则由承租方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96号)第五条规定,对在清理检查中找不到出租人的,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及附件第四条*9项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规定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出租的房屋虽然应由出租方缴纳房产税,但如果出租方未按规定主动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责成出租人申报缴纳房产税。
若承租人不能在规定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让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