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施工企业,收到总包方分摊的水电费单据,包括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开具给总包单位发票复印件(加盖总包方公章)、总包方出具的水电费分摊计算说明。收到上述文件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使用总包方提供的水、电,总包方属于销售水、电行为,总包方应缴纳增值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总包方为你公司提供水、电属于销售水电。总包方应向你公司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取得总包方出具的水电分摊计算表不属于发票,不是合法凭据,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