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外地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于项目时间超过180天,以致《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超过有效期。请问: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能否续办或者重新办理?
2、如果不能续办或重办,是否应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后,是否每月应在工程施工地进行纳税申报?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第三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自《外管证》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同时按规定的期限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提示:对于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无论是否办理税务登记,均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