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问题及回复」
提问人PX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0-05-10
问:我集团有个大型面粉厂,独立核算。由于产能不足,面粉厂经常采用委托加工的形式生产面粉,请问委托加工的面粉形成的利润是否也可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
原回复意见: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加工的面粉,贵公司并不是对小麦进行简单加工,因此不能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1年10月15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因此,小麦加工成面粉属于农产品初加工,可以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委托加工农产品能否享受优惠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九条*9款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明确了“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可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公告将“委托”方由“农户”进一步扩大到“其他企业或个人”;委托范围由“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到“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显示出国家税收惠农的一贯政策。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九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换言之,对涉农企业受托方也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加工的面粉也可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