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职工培训机构,企业为该机构购置的办公楼设施及教学设备,以及支付培训机构人员工资及社保的日常费用,可否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和扣除?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
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
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
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
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
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为职工培训机构购置办公楼设施及教学设备,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记入固定资产,其所计提折旧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培训机构人员工资及社保的日常费用属于职工教育管理费用可以列入“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