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已转让持有100%股权的全资子公司给我公司的股东,以理顺股权关系。该全资子公司未分配利润较高,转让前未将该未分配利润分配给我公司。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从股权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未分配利润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