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社保法》的规定,理论上外籍人员从2011年7月起要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而国税发[1998]101号已废止,外籍人员社保应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年第16号)*9条规定,为了维护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是指依法获得《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和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合法就业的非中国国籍的人员。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依法参保的非中国国籍人员,同样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再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已废止)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税发[1998]101号文件,可以扣除的由雇主负担的境外基本社会保险怎么处理?
再答:国税发[1998]101号废止后,由雇主负担的境外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在国家没有出台计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规定之前,将不能扣除,计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